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858574号“華僑永亨銀行 OCBC WING
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292号
申请人: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58574号“華僑永亨銀行 OCBC WING 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6260号“WING HANG B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企业,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旗下子公司品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材料、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在先裁定、决定、同意函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加之两商标尚有区别,故可视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華僑永亨銀行 OCBC WING HANG”和图形,与申请人的行业性质等并无实质不同,加之申请人为“华侨永亨银行”母公司,申请商标整体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