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81576号“ZSTORM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526号
申请人:奈克斯特阿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1576号“ZSTORM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2945号“STORM及图”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36560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4680号“震鑫ZHENXIN及图”商标、第11166455号“重之力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