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08211号“聚 元聚 元聚文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536号
申请人: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8211号“聚 元聚 元聚文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09413号“聚”商标、第35613488号“聚及图”商标、第35959657号“聚 TV”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606342号“9聚”商标、第17849307号“U聚”商标、第20600190号“HI聚”商标、第21074675号“聚 众人聚及图”商标、第9664003号“e聚”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