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ATURE JOURN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041760号“NATURE JOURN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61号

       

      申请人:珠海市自然之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1760号“NATURE JOUR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3831号“自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4338号“NA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04867号“NATU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187172号“NA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在第16类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16类纸巾、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纸箱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检查台用垫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包装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医用检查台用垫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包装纸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用检查台用垫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包装纸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书写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NATURE”与引证商标一在中文含义上近似,与引证商标二、四“NATURE”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检查台用垫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包装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