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226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78号
申请人:东莞市宝圣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2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9036号“百思捷BAISI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449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国际注册第1106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2、申请人官网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