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00042号“MAGP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76号
申请人:罗先惠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0042号“MAGP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42706号“MAGP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08360号“MAG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40840号“MAGG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82817号“LOVE,MAGGIE NOTES TO THE BR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09392号“曼姬儿MAG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18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973554号“蒙莎MENGS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MAGPIE”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MAGPIES”、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MAGPE”、引证商标三英文“MAGGIE”、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英文“MAGGIE”和引证商标五的英文部分“MAGI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腰带、T恤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