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82630号“Acc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84号
申请人:美乐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630号“Acc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9533号“Acc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9534号“Acc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67115号“ALL AC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Access”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Access”、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ALL ACCESS”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