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730294号“蓝梦甜LANMENGTI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90号
申请人:宜阳蓝梦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庆伟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8日对第32730294号“蓝梦甜LANMENGT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经营家具和床垫的大型知名企业,其主打品牌“蓝梦”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较强的显著性。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2951号“藍夢及图”商标、第665695号“藍夢及图”商标、第1152374号“蓝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其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明显,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注册证及转让、续展证明;
2、申请人“蓝梦”产品销售的部分合同及发票;
3、相关经营合作证明;
4、申请人对“蓝梦”商标进行大量宣传的部分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
5、“蓝梦”商标及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
6、相关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人维权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帘、枕头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枕头、窗帘(塑料百页)等商品上。经续展,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室内百叶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窗帘(塑料百页)”等商品属于相同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蓝梦”商标在“家具、床垫”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竹帘、展示板”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弹簧床垫”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具、室内百叶帘、枕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