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89697号“图代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40号
申请人:广州北极光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9697号“图代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具备了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的企业工商信息、百度百科对“代码”的解释、销售材料、申请人企业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