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563505号“禾木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52号
申请人:浙江汇明提花织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迈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3505号“禾木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9058号“禾木佳BEST GREE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开发票、货物展出、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