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140号“SKYCO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06号
申请人:SKYCOOL SYSTEM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140号“SKY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60709号“SKY及图”商标、第7481120、9396941号“天酷skycool”商标、第6233883号“sky”商标、国际注册第960959号“SKY”商标、第8096319、12814939号“SKY”商标、第15990827号“SKY AERO斯卡伊航空及图”商标、第20419371A号“sky”商标、第29307277号“Sky5”商标、第29868950号“SKY”商标、第34985887号“C•SKY”商标、第35400657号“sky”商标、第36155281号“SKY及图”商标、第38058217号“SKYO PLAZA”商标、第38038792号“SKYO”商标、第6434075号“KKY”商标、第9401510号“SOKY”商标、第36734637号“SSKY”商标、第16375123号“天酷skycool”商标、第28852066号“Skyx”商标、第30037369号“ATMOSPHERE SKY Exclusively from Amway”商标、第31912650号“sky”商标、第28289953号“SSK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其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部分印证商标权利待定。引证商标二、三、二十已与其他引证商标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相关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为在先有效或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十、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二十三均已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在第7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凝结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压缩机(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SKYCOOL”,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管理、监控和操作通风、冷却和制冷系统的电气控制器;用于操作控制器的移动设备软件和自动化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八使用的“计算机;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SKYCOOL”,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冷却装置;用于室内冷却和制冷系统的冷却面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使用的“冰箱;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SKYCOOL”,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