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HAMP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27412号“CHAMP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61号

       

      申请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7412号“CHAMP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6984号“冠军 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5703号“冠军 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3069号“冠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94347号“冠军 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17185号“冠军 CHAMPION NUTR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157126号“UEFA CHAMPIONS LEAG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84582号“冠泰 Champio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294990号“馋皮 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424436号“冠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790525号“C Champion AUTHENTIC AMERICAN ATHLETIC APPAR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7202号“冠军 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914392号“S1 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圣诞树架;狩猎用哨子;塑胶跑道;智能玩具;游泳池(娱乐用品);钓鱼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八、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查询,引证商标十、十二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十一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类似情形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裁定与引证商标六不近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圣诞树架;狩猎用哨子;塑胶跑道;智能玩具;游泳池(娱乐用品);钓鱼竿”商品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十、十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主动放弃“圣诞树架;狩猎用哨子;塑胶跑道;智能玩具;游泳池(娱乐用品);钓鱼竿”商品,故我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八、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五、八、九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拉力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拉力器”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十、十一,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案情与本案案情不同,故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