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99412号“Living Pilo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58号
申请人: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9412号“Living Pil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65043号“PILOT WED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94806号“123Li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上述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商业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威马汽车所获奖项、领导参观材料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失物招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失物招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Living Pilot.”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PILOT ”、“Livi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