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430820号“雅士利国际YASHIL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48号
申请人: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0820号“雅士利国际YASHI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86674号“OO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已经生效;第7926516号“雅士利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7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