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79870号“米茶计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07号
申请人:上海效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仟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9870号“米茶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40352号“米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布会现场照片、网络搜索截图、宣传图片、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