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01021号“Living Eng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64号
申请人: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1021号“Living En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0879号“火车头AOKOMOTHB En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56958号“劲 安劲银行顾问 ENGINE BANK CONSULTAN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59755号“CIC RECOMMENDATION ENG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832688号“EN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188543号“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83270号“iFORCOM 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924126号“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214660号“LI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768231号“LI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256249号“昌荣互动CHARM INTERACTIVE 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上述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商业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威马汽车所获奖项、领导参观材料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经注册审查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车辆性能检测、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九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工程绘图、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Living Engine.”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Engine”及引证商标八、九“LIVI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九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