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39986号“义泉涌汾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306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9986号“义泉涌汾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申请人已与第4467727号“义泉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已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带有“汾”字的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发票;与引证商标的共存协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