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776040号“OO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38号
申请人:享骧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76040号“OO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0544号“F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29594109号“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0169号“钱少一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86449号“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94264号“钱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