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酒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71975号“贡酒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96号

       

      申请人:亳州市缘酒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1975号“贡酒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31061号“贡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第33550056号“GJ 贡酒 19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均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