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657338号“PB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92号
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657338号“PB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0194576号“pp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25706号“pp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冲突的商品的评审请求,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9909号“小破孩 PO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商标信息、关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2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横幅;毡;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毡;哈达;纺织品或塑料制横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冲突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布横幅;毡;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儿童用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布横幅;毡;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