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華僑永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858571号“華僑永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290号

       

      申请人: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58571号“華僑永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华侨”为申请人字号,且已被中国政府批准,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材料、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在先裁定、决定等。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