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NTERPRISE 360 BY JUST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163号“ENTERPRISE 360 BY

    JUST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177号

       

      申请人:JUSTCO MANAGEMENT PTE.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163号“ENTERPRISE 360 BY JUST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83336号“JU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28776号“JU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8002号“JU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27232号“街道口 JUT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待申请人获得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提供的共存同意书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提供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