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夏山蒙哈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68658号“夏山蒙哈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73号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8658号“夏山蒙哈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产品来自于“夏山蒙哈榭”产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旗下重要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进口商品实物图、采购报关单等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夏山蒙哈榭”是勃艮第子产区伯恩丘所辖的一个村庄,盛产葡萄酒。申请商标“夏山蒙哈榭”指定使用在 “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提供者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