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89209号“搜标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790号
申请人:淮安搜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度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9209号“搜标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页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1385号“搜标SOUTM”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搜标网”使用在指定的法律研究、诉讼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