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桦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35452号“桦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53号

       

      申请人:黑龙江桦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5452号“桦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84511号“华谷HUA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1948号“华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481961号“桦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二和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锅巴、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