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499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73号
申请人:许瀛瑄
委托代理人:陕西知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9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0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135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79305号“百丽春BAILI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00062号“朵祺DOUK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50421号“FLYING COL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948725号“MARR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及所使用服务上差异显著,且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市场上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花香料原料、洗澡用化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洗面奶、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图形在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