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14851号“FENM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45号
申请人:菲诺蒙德信息软件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4851号“FEN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6557号“FENC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66585号“FENC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75033号“FENF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90882号“FERMEN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717827号“FEN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267318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在先判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及引证商标二、四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影片复制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