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4772912号“JAZZY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3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爵士乐林肯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杰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72912号“JAZZ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59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网络查询结果显示,复审商标并未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且申请人无法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阅卷。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持续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已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存在恶意;被申请人是当地的知名餐饮企业,复审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转让证明、撤销决定及第26425057号、第36067832号商标的详细信息;
2、被申请人训练系统资料-圣杰士服务组面试指引;
3、被申请人特许经营合同;
4、被申请人网站、公众号及其内容的截图;
5、被申请人公司人事约谈记录表、餐厅警告单等证据;
6、被申请人餐厅菜单(2017年版);
7、百度搜索截图、卫星地图截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林平于2005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快餐馆、通过在线计算机网络提供餐饮预订服务、酒吧、自助餐厅、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2014年3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2月20日。
2、2018年6月2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3月26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3、我局调取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鉴于该部分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基本相同,我局已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故对于被申请人在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我局不再予以交换。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转让证明、档案信息等,与本案焦点问题并无直接关联;证据2、4、5、6由被申请人自制,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证据3为特许经营合同,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存疑;证据7亦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综上,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