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瑞达恒RC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0080024号“瑞达恒RCC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3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拉法竞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瑞达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80024号“瑞达恒RC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38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媒体报道;
      2、被申请人企业宣传片、十周年微电影及工程信息介绍视频;
      3、被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
      4、被申请人官方网站;
      5、关于中国十大丑陋建筑评选活动的相关报道;
      6、被申请人举办十大最丑陋建筑评选讨论会的费用发票、现场照片及相关报道;
      7、关系网网页截图;
      8、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9、老友会参会企业交费发票及相关报道。
      我局向申请人寄发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就上述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节目制作、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日。
      2、2018年10月1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6月25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上述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费用发票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主办了十大最丑陋建筑的评选活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及与其为类似服务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