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SAT NAM RASAY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6192号“SAT NAM RASAY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364号

       

      申请人:SAT NAM RASAYAN FOUNDATION STICHTING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达客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6192号“SAT NAM RASA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商号,其含义难以被相关公众所了解,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指定使用服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或目的,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发表的宣传文章;
      3、有道在线词典、金山词霸关于“SAT NAM RASAYAN”的结果打印件;
      4、申请人签章的集体商标规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AT NAM RASAYAN”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举办冥想、瑜伽和治愈领域的教育课程、教育活动以及教学和培训项目,上述即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也涉及技术和实际实践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显著性。且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或预期使用目的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作为集体商标请求在我国予以领土延伸保护,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申请人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的文件;(三)、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了《集体商标规则》,但该规则中所涉及的商标非本案申请商标,申请人亦未向提交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的详细材料。综合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故本案申请商标不得作为集体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