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1315号“EASYCLI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36号
申请人:BRAUN GMBH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1315号“EASYCLI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EASYCLICK”为申请人独创,属于臆造词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的情形。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8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知名度、词典释义、类似商品的详细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ASYCLICK”可译为“容易点击的、易于点击”,指定使用在第8类剃刀和刮胡刀片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