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金华锂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28215号“金华锂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26号

       

      申请人:淄博汇宝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8215号“金华锂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金华”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经查询,在先大量含“金华”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金华”二字,“金华”系中国浙江省金华市市名,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1类炖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