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87468号“万家乐MECR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16号
申请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7468号“万家乐MEC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2043号“MAC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97621号“美柯二号MICRON 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00188号“美荣ME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95140号“MEC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11102245号“MEC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英文“MACRON”、“SON”、“MEC”的释义;2、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3、申请人及“万家乐”系列产品所获荣誉、宣传报道;4、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及广告图片;5、申请人维权资料;6、申请人相关资质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间供暖装置、水龙头、蒸汽浴装置、灯、电加热装置、煤气管道的调节和安全附件、煤气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壁炉(家用)、龙头防溅喷嘴、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喷水器、龙头、暖气片、浴室装置、淋浴热水器、沐浴用设备、冲水槽、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消毒设备、水消毒器、消毒碗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水龙头、水加热器(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间供暖装置、水龙头、蒸汽浴装置、灯、电加热装置、煤气管道的调节和安全附件、煤气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壁炉(家用)、龙头防溅喷嘴、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喷水器、龙头、暖气片、浴室装置、淋浴热水器、沐浴用设备、冲水槽、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消毒设备、水消毒器、消毒碗柜商品以外的电炊具、空气干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间供暖装置、水龙头、蒸汽浴装置、灯、电加热装置、煤气管道的调节和安全附件、煤气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壁炉(家用)、龙头防溅喷嘴、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喷水器、龙头、暖气片、浴室装置、淋浴热水器、沐浴用设备、冲水槽、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消毒设备、水消毒器、消毒碗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