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50342号“华滴 HOWDY GRE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524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0342号“华滴 HOWDY 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34349号“华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转让事宜,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转让事宜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滴滴出行”的百度百科截图、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并非同一权利主体,双方商标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显著部分“华滴”与引证商标“华嘀”在呼叫及字形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9类运输、货物递送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运输、快递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