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Y NEWYORK PERFECT CHEE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92644号“NY NEWYORK PERFECT

    CHEE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2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普来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2644号“NY NEWYORK PERFECT CHEE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4876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设计、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所含的“NEWYORK CHEESE”(纽约芝士)是商品通用名称,整体具有区别地名的其他含义。同时,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更加不会使向公众联想到纽约地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词典释义、百度百科搜索页面、产品信息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NY”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NY”的字母组成及呼叫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面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中包含英文“NEWYORK”,“NEWYORK”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