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96765号“猜猜看C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20号
申请人:薛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6765号“猜猜看C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5896号“CC&K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76037号“東太C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24083号“C.Capone.K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79144号“酷酷王COOL COOL KING C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650666号“OQ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143913号“OOK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91313号“CK Calvin Kl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02208号“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失效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CCK”与引证商标一“CC&KK”、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识别部分“OQK”、引证商标六的主要识别部分“OOK K”、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K”、引证商标八“CK”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三是否续展注册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