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99271 -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99号 - 申请人:沣京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992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99号

       

      申请人:沣京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9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3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52173号“BOPU ASS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38710号“天昱恒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以及商标的整体外观设计、商标含义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担保、信托、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经纪、担保、信托、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