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68185号“李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57号
申请人:梁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8185号“李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34315764号“李白”商标、第16334508号“李白古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李白”,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