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38527号“POOLEY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42号
申请人:普利斯飞行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8527号“POOLE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9396号、第14210170号“POOLEY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为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的保密协议、警告函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计算机;太阳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量具;计算尺;眼镜套;曲线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文图组合“POOLEYS及图”,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