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91781号“熊猫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35号
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1781号“熊猫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8391号“熊猫”商标、第3751235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第125466号“熊猫及图”商标、第97224号“熊猫及图”商标、第34310824号“熊猫潮牌”商标、第34611268号“熊猫衣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于2019年对引证商标五、六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五、六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鞋”用于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熊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熊猫”,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