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03277号“漫悠农场 MANYO FAR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36号
申请人:弋阳县漫悠农场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3277号“漫悠农场 MANYO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40048号“万叶 Man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89360号“媚力纤果 many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29914号“漫悠零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罐头;黄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漫悠”,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