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772号“B•O•B G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12号
申请人:BRITAX CHILDCARE HOLDING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772号“B•O•B G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3171号“培宝bab及图”商标、第16100005号“培宝bab”商标、第11871101号“BOB及图”商标、第34367506号“BO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2类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各引证商标档案等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6854号决定、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984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三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2020年2月20日刊登的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19年8月27日刊登的第166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288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不予撤销,该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为充气轮胎。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撤销,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充气轮胎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明确识别由“B•O•B”和“GEAR”两部分组成,其中“GEAR”含义为“装置”等,且系一含义明确的常用单词,易于为消费者所识别,用于指定的婴儿车等商品显著性较弱,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B•O•B”。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bab”仅相差中间一个字母,在字母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