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杜嘉班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74973号“杜嘉班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745号

       

      申请人: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4973号“杜嘉班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27977号“杜嘉班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07527号“杜班纳DUBN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97255号“杜嘉港纳 DULOE&GA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主要提交了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28886号“D&G DOLCE GABBANA”商标档案、“DOLCE GABBANA”中文释义、申请人名下“杜嘉班纳”品牌注册信息、不予注册决定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杜嘉班纳”与引证商标一“杜嘉班纳”文字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杜班纳”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英文“DOLCE GABBANA”通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其国际注册第628886号“D&G DOLCE GABBANA”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