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IB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894785号“CIB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733号

       

      申请人: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4785号“CIB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19832号“CIB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29976H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95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外观、主识别部分、图形设计风格、含义和读音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CIBC”系申请人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的简称,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注册证信息、商标档案、相关决定书、工商信息、官网简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CIBC”与引证商标一“CIBCO”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企业组织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和企业组织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企业组织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