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310号“LUCIDCH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759号
申请人:LUCID SOFTWARE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310号“LUCIDCH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定搭配,无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描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在美国、新西兰等国家获得注册。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LUCID”和“CHART”组合构成,整体可译为“清楚的图表”,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软件即服务(SAAS),其特色是用于创建和共享流程图、图解、图表、地图、线框图、流程和相关数据的软件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商标已在美国、新西兰等国家获得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在我国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