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50169号“MA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38号
申请人:美时装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0169号“M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88388号“J MADE”商标、国际注册第1080656号“MAD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引证商标一已驳回。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进行协商,一旦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删除冲突服务,引证商标二即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官网及媒体报道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112968号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因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撤回驳回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案件予以结案,我局针对引证商标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未进行删减,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获准在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商业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