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JERNA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40894号“JERNAN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25号

       

      申请人:苏州捷迪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科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0894号“JERNA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5579号“特享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著作权,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构思说明、相关认证及专利证书、申请人所获荣誉、电商平台销售与宣传资料、销售合同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申请商标包含该词语,指定使用在 “医用垫;奶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和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其对申请商标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