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98601号“奢薄 AIR0.2C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521号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601号“奢薄 AIR0.2C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系申请人独创的词汇组合,其对于商品特点的描述方式属于暗示性范畴,申请商标并不构成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直接描述,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义解析网页截图、其他类似商标的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奢薄 AIR0.2CM”使用在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