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QIAN SHENG MUSHROO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18101号“QIAN SHENG

    MUSHROO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707号

       

      申请人:青岛卡特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8101号“QIAN SHENG MUSHROO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小麦、谷(谷类)、未加工的食用芝麻、植物、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1629号“芊盛q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664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72787号“嫩宝NE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33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上述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在先已有多枚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情况类似的商标并存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宣传和使用,逐步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新鲜蘑菇、新鲜蔬菜、鲜食用菌、蘑菇繁殖菌、菌种”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合同及发票、关于申请人的介绍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小麦、谷(谷类)、未加工的食用芝麻、植物、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下文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新鲜蘑菇、新鲜蔬菜、鲜食用菌、蘑菇繁殖菌、菌种”商品上的注册进行审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蘑菇、新鲜蔬菜、鲜食用菌”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鲜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QIAN SHENG”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芊盛qiansheng”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不易通过含义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蘑菇繁殖菌、菌种”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蘑菇繁殖菌、菌种”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蘑菇繁殖菌、菌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