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403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946号
申请人:美科流体控制设备(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03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02576号“迈克豪MAIKEHAO MGM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20010号“M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136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05610号“穆克美立MUKAMM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74671号“M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804979号“穆克美立MUKAMM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易被识别为“MK”,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在构图要素、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陶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